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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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0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七0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及被告八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立讓渡書無效,應將台北市○○街○○○巷臨六十一號平房兩間返還,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八十六年八月十日偽造劉長曜出賣台北市○○街○○○巷臨六十一號平房兩間之讓渡書,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由被告買受,被告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搬入竊佔,並將戶籍遷入,又將大門破毀,為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