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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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4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6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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