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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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于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林惠敏 告訴被告馬于庭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但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根據上述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4143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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