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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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岳具保人林宛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宛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孟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宛柔於民國108年4月16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具保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少連偵卷第181至
187頁)。而本院於109年2月11日行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被告、具保人,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未到庭外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當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1、153、173至188頁);且經本院囑警依照被告戶籍址拘提,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9年2月27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90015157號函附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93至203頁)。再者,被告目前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本院卷第205頁),復未在監在押,且經臺灣南投、嘉義地方檢察署分別於109年1月7日、1月15日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07、209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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