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張益賢張益文 之繼承人
       張益郎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麗英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麗華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麗芬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益新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益光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9點
18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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