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張益賢 即 張益文 之繼承人
張益郎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麗英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麗華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麗芬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益新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張益光 即張益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9點
18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