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25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沐樂創意設計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如

被告即反訴

原告大自然高爾夫企業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佳玲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而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之反訴請求中,包含返還網址申請費用新臺幣5,800元部分,惟此部分是否業經原告代被告申請網址?係由何人使用?如係代辦費用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等情,未據本院行使闡明權後,由兩造辯論,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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