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91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移送人 黃俊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1年8月5日以鐵警中分偵字第11100055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7月18日17時14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道0段0號(臺鐵臺中車站)第2月臺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監視錄影帶畫面翻拍照片。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沒入物品收據、扣案殘渣袋壹個及照片。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手段、違反程度、上開違序所生危害、被移送人之素行、智識能力、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又扣案殘渣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