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八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