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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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龍如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提出住戶規約全文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