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二七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台「
麻將」伍台、「樸克」柒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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