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
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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