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守禮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鼎勳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五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守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
內容處理廢棄物,處罰金拾萬元,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應補述:陳鼎勳(經檢察
官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被告守禮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守禮公司)之負
責人,明知守禮公司為第一類乙級廢棄物清理公司,從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之清
運業務,該公司向台南縣政府申請核發之南縣八九廢清字第○一一之一號廢棄物
清除許可證,每月所許可清運進入「柳營鄉、六甲鄉區域性聯合垃圾場」之垃圾
量為九百公噸‧‧‧餘如附件之犯罪事實。
二、證據:⑴被告負責人陳鼎勳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即台南縣衛生局 黃瑛樺 之證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