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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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七六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酒類之製造,非專賣機關不得為之規定,以手工製造酒類,處拘役伍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白酒貳仟伍佰叁拾陸公升、酒母壹仟
捌佰公升、白麴貳點肆公斤、蒸餾器貳組、酒精測試器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鐵皮誣」更正為「鐵皮屋
」;第四行「九十年四月二時三日」更正為「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