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8年度員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員簡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鑑定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六千一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九十三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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