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程 昱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緞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東簡字第178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