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裕釩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
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裕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4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9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2月6日入監,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423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