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國文 (即 陳錦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錦和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系爭保險契約及聲請人為被保險人陳錦和之受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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