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7號再抗告人晉煌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瑞和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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