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 鍾昀蒲 、 鍾添榮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鍾添榮提起確認抵押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惟鍾添榮目前意識不清,長期臥床,不便出庭,考量 葉淑吟 為鍾添榮之媳婦,且為本案設定抵押權之當事人,深知本案緣由始末,又鍾添榮之配偶已歿,故由葉淑吟擔任鍾添榮之特別代理人最為合宜,爰請准予指定之。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鍾添榮之除戶資料,鍾添榮已於民國102年1月4日死亡,有查詢表附卷可稽,則本件應由鍾添榮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相對人聲請為鍾添榮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