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9號
102年度易字第87號102年度易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海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31
4號、第12981號、第10808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10
1年度偵緝字第1112號)、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9247號、第28149號、101年度偵字第32716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4997號、第249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賴海星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㈠賴海星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以
97年度審易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賴海星能預見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遭
詐騙份子利用作為實施財產犯罪聯絡工具,並藉此躲避檢警追緝,竟基於縱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不法使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未必故意,分別:
⒈於99年8月3日,以其名義在中華電信高雄營業處申辦
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後,旋將該門號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何向龍 」之詐騙份子使用,「何向龍」即以前揭門號,詐得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進而詐得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款項。
⒉於99年9月25日,以其名義在高雄市○○區○○路○○○
○○號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後,旋將該門號交付予「何向龍」使用,「何向龍」即以前揭門號,詐得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進而詐得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款項。⒊於100年8月24日,以其名義在高雄市○○區○○○路
○○○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中山西門市申辦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後,即將該門號交付予「何向龍」使用,「何向龍」即以前揭門號,詐得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進而詐得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款項。
⒋於100年8月26日,以其名義在高雄市○○區○○○路
○○○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中山西門市申辦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後,即將該門號交付予「何向龍」使用,「何向龍」即以前揭門號,詐得附表四之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物,進而詐得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款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前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第三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長令轉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賴海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
124頁背面),核與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被害人 張禕 哲(警一卷第5至8頁)、 許皓崴 (警一卷第15至16頁)、 陳柏仲 (警一卷第19至20頁)、 洪御 聖(警二卷第8至14頁)、 陳宏沂 (警二卷第23至25頁)、 江明達 (警二卷第35至37頁)、 張觀薇 (警二卷第45頁)、 楊淨雯 (警二卷第55頁)、 許家維 (警二卷第65頁)、 魏亦梅 (警四卷第50至53頁、偵一卷第13至16頁)、 鄭秀珠 (偵一卷第13至16頁)、 李詠潔 (警四卷第157至160頁)、 曾帝 元(偵七卷第5至7頁、偵六卷第79至82頁、第58至60頁)、 盧曉慧 (偵七卷第13至15頁)、 陳盈達 (偵六卷第34至36頁)、 陳品 潔(警九卷第1至2頁)、 鄧偕祥 (警七卷第211至213頁)、 蔡云苹 (警三卷第1至2頁、偵四卷第5至6頁)、 詹皇晨 (警三卷第
3至4頁)、 張必瑞 (警三卷第5至7頁)、 胡漢民 (警七卷第36至40頁)、 陳國成 (警七卷第115至117頁)、 廖培寧 (警七卷第122至123頁)、 余政諺 (警七卷第128至13
0頁)、 林昕慧 (警七卷第136至138頁)、 廖思柔 (警七卷第143至144頁)、 賴佩玲 (警七卷第147至149頁)、 陳寶月 (警七卷第154至156頁)、 許紀華 (警七卷第68至80頁)、 張啟玲 (警七卷第161至163頁)、 簡伶臻 (警七卷第167至169頁)、 林家澤 (警七卷第173至174頁)、 胡裕德 (警七卷第177頁、第179頁)、 林佳玉 (警七卷第
182至184頁)、 蔡仲哲 (警七卷第189至190頁)、呂昱潔(警七卷第195至197頁)、 甘清中 (警七卷第201至20
2頁)、 蔡奕光 (警七卷第206至207頁)、 郭凡 慈(警十卷第20至36頁)、 鐘誌強 (警十卷第110至112頁)、邱泰傑(警十卷第125至127頁)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一卷第33頁、警二卷第2頁、警三卷第24至26-1頁、警七卷第98至110頁、警十卷第82頁)、中華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各1份(門號0000-000000)、遠傳公司回函資料暨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偵二卷第24至25頁、警七卷第19頁、警十卷第78頁)、 張禕哲 之中華郵政○○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年11月
5日至11月10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宅急便收據1紙、OK便利商店付款證明收據3紙、統一發票1紙、遠傳電信受信通聯紀錄表2紙、中華郵政○○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1紙(警一卷第9至14頁、第26頁)、許皓崴之交易明細表1紙、張禕哲之中華郵政○○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年5月1日至11月15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警一卷第17至18頁)、陳柏仲之交易明細表1紙、宅急便收據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2紙、張禕哲之中華郵政○○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年5月1日至11月15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警一卷第21至25頁)、 洪御聖 之宅急便收據1紙、洪御聖設於中華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立帳申請書、自99年11月15日至100年11月15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件(警二卷第15頁、第74至77頁)、陳宏沂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警二卷第26頁、第28至29頁、第31至34頁)、江明達之 國泰 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警二卷第40至44頁)、 張觀薇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陳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警二卷第47至54頁)、楊淨雯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二卷第58至64頁)、許家維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警二卷第68至73頁)、魏亦梅之母鄭秀珠所申設佳里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最近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宅急便收據1紙、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1份(警四卷第56至60頁、偵一卷第10頁)、李詠潔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警四卷第163至17
0頁)、 曾帝元 之宅急便收據1紙、玉山銀行綜存交易資料查詢單1紙、0000-000000門號之通信紀錄查詢1份、曾帝元於玉山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1紙、網路購物之網頁2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偵六卷第12頁、第29-2頁、第66至70頁、第83至84頁)、盧曉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偵七卷第16頁)、陳盈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偵六卷第29-1頁、第30頁、第37至40頁)、 陳品潔 之宅配通收據1紙、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1紙(警九卷第4至28頁、第34頁)、鄧偕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大埤分駐所陳報單1紙、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大埤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警七卷第209至210頁、第214頁)、蔡云苹之中華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2紙、蔡云苹申設該帳戶之基本資料、中華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98年1月1日至
100年12月6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宅配通收據1紙、蔡云苹與自稱 劉自強 之即時通紀錄1份(警三卷第13至14頁、第17至18-1頁、第20至23頁、第27至36頁)、詹皇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警三卷第8頁、第15頁、第37頁)、張必瑞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警三卷第9頁、第16頁、第39頁)、胡漢民之即時通訊息1份、胡漢民之聯邦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七卷第41至67頁、警八卷第106至109頁)、陳國成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七卷第118至121頁、警八卷第27頁)、廖培寧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池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池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池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警七卷第124至125頁、警八卷第28至32頁)、余政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陳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警七卷第12
7頁、第131至132頁、警八卷第33至39頁)、 林昕慧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華南銀行存摺及內頁影本1份(警七卷第135頁、第139頁、警八卷第41至47頁)、 廖思柔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黎明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陳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七卷第141至142頁、警八卷第49至56頁)、賴佩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警七卷第146頁、第151頁、警八卷第60至64頁)、陳寶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臺北富邦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七卷第153頁、第157頁、警八卷第66頁)、許紀華之即時通訊息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中華郵政南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1份、華南銀行西○○分行000-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第一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1紙、臺灣土地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明細查詢各1份(警七卷第82至95頁、第111至114頁、警八卷第5至6頁、第10至14頁、第17至20頁、第22至26頁)、張啟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陳報單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警七卷第159頁、第164頁、警八卷第70至71頁)、 簡伶臻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警七卷第
166至166-1頁、第170頁)、 林家澤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警七卷第172頁)、胡裕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紙(警七卷第176頁、第179頁背面、警八卷第77至80頁)、 林佳玉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警七卷第181至
185頁、警八卷第83至88頁)、 蔡仲哲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帳戶內頁影本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警七卷第187至191頁、警八卷第90至92頁)、 呂昱潔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警七卷第193至194頁、第198頁)、甘清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1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紙、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警七卷第200頁、第202-1頁、第203頁、警八卷第97頁)、蔡奕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警七卷第205頁、第207頁、警八卷第99至104頁)、 郭凡慈 與自稱 李政傑 之即時通紀錄1份、郭凡慈所有之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該郵局帳戶自100年1月1日至100年10月4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該郵局帳戶自100年4月1日至100年9月30日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該郵局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各1份、郭凡慈所有之臺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臺灣銀行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該臺灣銀行帳戶自100年1月
1日至100年12月26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份(警十卷第38至74頁、第86至103頁、第147至152頁)、鐘誌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兆豐銀行明細查詢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警十卷第107頁、第113至116頁)、邱泰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紙、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玉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十卷第119至124頁、第128至131頁)等附卷可憑,堪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各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事實欄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
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㈡其分別以提供附表一至附表四行動電話門號之各幫助行為
,使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何向龍」之詐騙份子持以詐騙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處斷。
㈢又其所犯如上所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15日以97年度
審易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法加重其刑。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
均論以幫助犯,及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前因同類幫助詐欺案件(提供帳戶予詐騙份子
使用)業經判刑確定,已如前述,被告竟仍不知檢點行徑,於事實欄㈡所示時間,分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提供自稱「何向龍」之詐騙份子使用,致使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多位被害人受騙而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及將款項匯至詐得之上開帳戶內,受有損失,惟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且據其自述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何向龍」後僅獲得飲料或便當(本院卷第136頁),利益非高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其經濟能力,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翔彬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賴海星0000-000000)附表一之一(詐得提款卡及密碼部分)┌─┬─┬─────┬─────────────────────┬──────────┬─────┐│編│被│時間(寄送│詐騙方式│詐騙所得│備註││號│害│提款卡之時││││││人│間)││││├─┼─┼─────┼─────────────────────┼──────────┼─────┤│1│張│100年1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3日撥打電話予張禕│⑴中華郵政○○大學郵│即起訴書附│││禕│3日│哲,詐稱張禕哲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局00000000000000號│表一編號1│││哲││需提供帳戶提款卡以解除分期設定,以此方式施│帳戶提款卡、密碼。││││││用詐術,使張禕哲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⑵土地銀行○○分行03││││││示以宅急便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9│0000000000號帳戶提││││││00-000000)。│款卡、密碼。││├─┼─┼─────┼─────────────────────┼──────────┼─────┤│2│洪│100年1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日撥打電話予洪御│中華郵政○○郵局700-│即起訴書附│││御│3日│聖,詐稱洪御聖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00000000000000帳戶提│表一編號2│││聖││為批發商,需提供帳戶提款卡以解除,以此方式│款卡、密碼。││││││施用詐術,使洪御聖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以宅急便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0)。│││├─┼─┼─────┼─────────────────────┼──────────┼─────┤│3│魏│100年1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0月31日撥打電話予魏亦│○○縣○○鎮農會618-│即起訴書附│││亦│1日│梅,詐稱魏亦梅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000號帳│表一編號4│││梅││需提供帳戶提款卡以解除分期設定,以此方式施│戶提款卡、密碼。││││││用詐術,使魏亦梅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以宅急便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9│││││││00-000000)。│││├─┼─┼─────┼─────────────────────┼──────────┼─────┤│4│曾│100年1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1日撥打電話予曾帝│玉山銀行○○分行808-│即101年度│││帝│1日│元,詐稱曾帝元先前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0000000000000帳戶提│偵字第2499│││元││需提供帳戶提款卡以解除分期設定,以此方式施│款卡、密碼。│7號、第24│││││用詐術,使曾帝元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998號併案│││││示以宅急便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9││意旨書犯罪│││││00-000000)。││事實│├─┼─┼─────┼─────────────────────┼──────────┼─────┤│5│陳│100年1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4日撥打電話予陳品│台新銀行○○分行帳號│即101年度│││品│4日│潔,詐稱陳品潔先前網路購物,因誤刷數量條碼│0000-00-0000000-0帳│偵字第2814│││潔││,需提供帳戶提款卡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戶之提款卡、密碼。│9號、第29│││││使陳品潔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以宅急││247號併案│││││便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意旨書附表│││││0)。││一編號1│├─┼─┼─────┼─────────────────────┼──────────┼─────┤│6│鄧│100年10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0月31日撥打電話予鄧偕│郵局帳戶提款卡。│即101年度│││偕│31日│祥,詐稱鄧偕祥先前網路購物,因誤刷數量條碼││偵字第2814│││祥││,需提供帳戶提款卡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9號、第29│││││使陳品潔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以宅急││247號併案│││││便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意旨書附表│││││0)。││一編號2│└─┴─┴─────┴─────────────────────┴──────────┴─────┘附表一之二(匯款)┌─┬─┬────────────────────┬───┬──────┬──────┬─────┐│編│被│詐騙方式│匯款時│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備註││號│害││間││││││人││││││├─┼─┼────────────────────┼───┼──────┼──────┼─────┤│1│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5,111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皓│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5││號1⑴之帳戶│表一編號1│││崴│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1││││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2│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12,345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柏│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5││號1⑴之帳戶│表一編號1│││仲│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2││││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3│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9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宏│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4││號2之帳戶│表一編號2│││沂│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1││││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4│江│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18,857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明│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4││號2之帳戶│表一編號2│││達│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2││││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5│張│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16,992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觀│前於網站購物時匯款錯誤,需配合操作更正,│11月4││號2之帳戶│表一編號2│││薇│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至│日│││備註3││││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6│楊│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6,543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淨│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4││號2之帳戶│表一編號2│││雯│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4││││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7│許│詐騙集團成員於交友網站上佯欲與被害人交友│100年│30,000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家│,詐稱如欲見面需先購買遊戲點數,以此方式│11月4││號2之帳戶│表一編號2│││維│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至提款機前│日│││備註5││││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8│李│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9,999元│附表一之一編│即起訴書附│││詠│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2││號3之帳戶│表一編號4│││潔│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9│盧│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7元│附表一之一編│即101年度│││曉│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3││號4之帳戶│偵字第2499│││慧│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7號、第24││││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998號併案││││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意旨書犯罪││││││││事實㈠│├─┼─┼────────────────────┼───┼──────┼──────┼─────┤│10│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4,782元│附表一之一編│即101年度│││盈│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3││號4之帳戶│偵字第2499│││達│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7號、第24││││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998號併案││││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意旨書犯罪││││││││事實㈡│└─┴─┴────────────────────┴───┴──────┴──────┴─────┘附表二(賴海星0000-000000)附表二之一(詐得提款卡及密碼部分)┌─┬─┬─────┬─────────────────────┬──────────┬─────┐│編│被│時間(寄送│詐騙方式│詐騙所得│備註││號│害│提款卡之時││││││人│間)││││├─┼─┼─────┼─────────────────────┼──────────┼─────┤│1│蔡│100年11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4日,以網路即時通│中華郵政○○○郵局70│即起訴書附│││云│3日│向蔡云苹表示已錄取,需寄交金融帳戶供其匯款│0-00000000000000號帳│表一編號3│││苹││使用,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蔡云苹陷於錯誤,│戶提款卡、密碼。││││││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寄送右列之物(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0)。│││└─┴─┴─────┴─────────────────────┴──────────┴─────┘附表二之二(匯款)┌─┬─┬────────────────────┬───┬──────┬──────┬─────┐│編│被│詐騙方式│匯款時│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備註││號│害││間││││││人││││││├─┼─┼────────────────────┼───┼──────┼──────┼─────┤│1│詹│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7,987元│附表二之一編│即起訴書附│││皇│前於網站購物時,因簽收之單據有誤,需至提│11月6││號1之帳戶│表一編號3│││晨│款機前操作止付,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日│││備註1││││因而陷於錯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2│張│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9元│附表二之一編│即起訴書附│││必│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11月6││號1之帳戶│表一編號3│││瑞│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備註2││││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附表三(賴海星0000-000000)附表三之一(詐得提款卡及密碼部分)┌─┬─┬─────┬─────────────────────┬──────────┬─────┐│編│被│時間(寄送│詐騙方式│詐騙所得│備註││號│害│提款卡之時││││││人│間)││││├─┼─┼─────┼─────────────────────┼──────────┼─────┤│1│胡│100年9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5日,以網路即時通│⑴中華郵政○○○○○│即101年度│││漢│8日│假藉經營地下運動彩券需要人頭帳戶為由,向胡│郵局000-0000000000│偵字第2814│││民││漢民收購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胡漢│453178帳戶提款卡、│9號、第29│││││民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寄送右列之物│密碼。│247號併案│││││(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0)。│⑵聯邦銀行○○分行80│意旨書犯罪││││││0-000000000000帳戶│事實⑵(││││││提款卡、密碼。│經檢察官於│││││││102年1月│││││││4日言詞追│││││││加起訴,即│││││││102年度易│││││││字第87號,│││││││下稱追加起│││││││訴一)│├─┼─┼─────┼─────────────────────┼──────────┼─────┤│2│許│100年9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9月7日,以網路即時通│⑴華南銀行○○○分行│追加起訴一│││紀│7日│假藉經營地下運動彩券需要人頭帳戶為由,向許│000-000000000000帳│犯罪事實│││華││紀華收購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許紀│戶存摺、提款卡、密│⑶│││││華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寄送右列之物│碼。││││││(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0)。│⑵第一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⑶臺灣土地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附表三之二(匯款)┌─┬─┬────────────────────┬───┬──────┬──────┬─────┐│編│被│詐騙方式│匯款時│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備註││號│害││間││││││人││││││├─┼─┼────────────────────┼───┼──────┼──────┼─────┤│1│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6,989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國│前於網站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重複扣│9月11││號1之帳戶⑴│附表二編號│││成│款,需至提款機前操作止付,以此方式施用詐│日│││1││││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2│廖│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9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培│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1││號1之帳戶⑴│附表二編號│││寧│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2││││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3│余│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35,024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政│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1││號1之帳戶⑴│附表二編號│││諺│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3││││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4│林│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58,978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昕│前於網站購物時交易操作錯誤,需配合至提款│9月10││號1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慧│機操作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日│││4││││陷於錯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5│廖│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37,000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思│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匯款及購│9月10││號1之帳戶⑴│附表二編號│││柔│買智冠科技MYCARD點數卡,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日│││5││││,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並購買點數卡,告知其序號。│││││├─┼─┼────────────────────┼───┼──────┼──────┼─────┤│6│賴│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30,000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佩│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匯款及購│9月11││號1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玲│買智冠科技MYCARD點數卡,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日│││6││││,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款至右列帳戶內。│││││├─┼─┼────────────────────┼───┼──────┼──────┼─────┤│7│陳│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8,983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寶│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1││號1之帳戶⑴│附表二編號│││月│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7││││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8│張│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9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啟│前於網站購物時交易操作錯誤,需配合至提款│9月10││號2之帳戶⑶│附表二編號│││玲│機操作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日│││1││││陷於錯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9│簡│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5,123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伶│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0││號2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臻│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2││││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0│林│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9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家│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0││號2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澤│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3││││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1│胡│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64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裕│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0││號2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德│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4││││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2│林│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29,989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佳│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0││號2之帳戶⑴│附表二編號│││玉│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5││││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3│蔡│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17,984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仲│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1││號2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哲│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6││││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10,442元│附表三之一編│││││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號2之帳戶⑴││├─┼─┼────────────────────┼───┼──────┼──────┼─────┤│14│呂│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9,983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昱│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0││號2之帳戶⑵│附表二編號│││潔│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7││││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5│甘│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30,000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清│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9││號2之帳戶⑶│附表二編號│││中│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8││││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16│蔡│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59,998元│附表三之一編│追加起訴一│││奕│前於網站購物時因廠商作業疏失,需重新匯款│9月10││號2之帳戶⑶│附表二編號│││光│,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日│││9││││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附表四(賴海星0000-000000)附表四之一(詐得提款卡及密碼部分)┌─┬─┬─────┬─────────────────────┬──────────┬─────┐│編│被│時間(寄送│詐騙方式│詐騙所得│備註││號│害│提款卡之時││││││人│間)││││├─┼─┼─────┼─────────────────────┼──────────┼─────┤│1│郭│100年9月│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8月12日,以網路即時通│⑴中華郵政○○郵局帳│即101年度│││凡│11日│假藉經營地下運動彩券需要人頭帳戶為由,向郭│號000-000000000000│偵字第3271│││慈││凡慈收購銀行帳戶,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郭凡│15號帳戶提款卡、密│6號併案意│││││慈陷於錯誤,因而依詐騙集團指示寄送右列之物│碼。│旨書犯罪事│││││(寄交對象連絡電話0000-000000)。│⑵臺灣銀行○○分行帳│實⑴(經││││││號000-000000000000│檢察官於1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2年3月4││││││。│日言詞追加│││││││起訴,即10│││││││2年度易字│││││││第172號,│││││││下稱追加起│││││││訴二)│└─┴─┴─────┴─────────────────────┴──────────┴─────┘附表四之二(匯款)┌─┬─┬────────────────────┬───┬──────┬──────┬─────┐│編│被│詐騙方式│匯款時│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備註││號│害││間││││││人││││││├─┼─┼────────────────────┼───┼──────┼──────┼─────┤│1│鐘│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52,923元│附表四之一編│即追加起訴│││誌│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4││號1之帳戶⑵│二附表編號│││強│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4、編號5││││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2│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詐稱被害人│100年│30,000元│附表四之一編│即追加起訴│││泰│前於網站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配合操作│9月14││號1之帳戶⑴│二附表編號│││傑│更正,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而陷於錯│日│││9││││誤,至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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