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 楊崔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健彥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法定代理人「 江欽堂 」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欽堂」;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