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7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雄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一年度審訴字第三七0九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正雄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70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