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蔣建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第二級毒品甲│參包│驗餘淨重各為0.2090公│
││基安非他命││克、0.1279公克、0.19│
││││17公克。│
├──┼──────┼──┼──────────┤
│二│安非他命吸食│壹組││
││器│││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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