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
1、2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就減得之行及減刑後之執行刑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民國95年11月13│││日│日│││││├───┬───┼───────┼───────┤││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察署│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6007│600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6│96│││案├─┼───────┼───────┤│後││字│訴│訴│││號├─┼───────┼───────┤│事││號│326│326││├─┼─┼───────┼───────┤│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3│3│││期├─┼───────┼───────┤│││日│23│23│├───┼─┴─┼───────┼───────┤││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6│96││確│案├─┼───────┼───────┤│││字│訴│訴││定│號├─┼───────┼───────┤│││號│326│326││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4│4│││期├─┼───────┼───────┤│││日│16│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又││權期間或罰金額││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