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耀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耀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耀堂因犯加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犯罪,曾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由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八號判決駁回上訴,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二所示之犯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一併敘明。
三、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所犯法條、│所宣告之刑│最後事實審判│確定判決日││號│(民國)│罪名││決日期│期│├─┼─────┼─────┼───────┼──────┼─────┤│一│97年11月21│刑法第321│有期徒刑貳年陸│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凌晨零時45│條第1項第1│月。│98年度上易字│院98年度上│││分│、2、3、4││第1254號判決│易字第1254││││款之加重竊││98年8月25日│號判決││││盜罪。│││98年8月25│├─┼─────┼─────┼───────┼──────┼─────┤│二│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肆月,│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97年11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99年度上訴字│院99年度上│││1日21時5分│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第2718號判決│訴字第2718│││⑵還車時間│造私文書罪│算壹日。│99年11月17日│號判決│││:97年11月│。││(編號二至十│99年11月17│││3日21時24│││二所示之十一│日│││分│││罪,曾由臺灣│(編號二至│├─┼─────┼─────┼───────┤高等法院99年│十二所示之││三│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度上訴字第27│十一罪,曾│││:97年11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18號判決定其│由臺灣高等│││5日9時50分│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應執行有期徒│法院99年度│││⑵還車時間│造私文書罪│算壹日。│刑貳年,如易│上訴字第27│││:97年11月│。││科罰金,以新│18號判決定│││9日10時25│││臺幣壹仟元折│其應執行有│││分│││算壹日)│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四│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金,以新臺│││97年11月7│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幣壹仟元折│││日8時34分│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造私文書罪│算壹日。││││││。││││├─┼─────┼─────┼───────┤│││五│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97年11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10日12時20│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分│造私文書罪│算壹日。│││││⑵還車時間│。││││││:97年11月│││││││11日12時35│││││││分│││││├─┼─────┼─────┼───────┤│││六│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肆月,│││││:97年11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15日11時40│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分│造私文書罪│算壹日。│││││⑵還車時間│。││││││:97年11月│││││││16日12時20│││││││分│││││├─┼─────┼─────┼───────┤│││七│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97年11月21│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日12時30分│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造私文書罪│算壹日。││││││。││││├─┼─────┼─────┼───────┤│││八│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97年11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24日12時30│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分│造私文書罪│算壹日。│││││⑵還車時間│。││││││:97年12月│││││││1日12時59│││││││分│││││├─┼─────┼─────┼───────┤│││九│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97年12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2日22時8分│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⑵還車時間│造私文書罪│算壹日。│││││:97年12月│。││││││5日24時│││││├─┼─────┼─────┼───────┤│││十│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肆月,│││││:97年12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12日13時54│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分│造私文書罪│算壹日。│││││⑵還車時間│。││││││:97年12月│││││││15日14時13│││││││分│││││├─┼─────┼─────┼───────┤│││十│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一│:97年12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16日17時4│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分│造私文書罪│算壹日。│││││⑵還車時間│。││││││:97年12月│││││││18日15時52│││││││分│││││├─┼─────┼─────┼───────┤│││十│⑴租車時間│刑法第216│有期徒刑參月,││││二│:97年12月│條、第210│如易科罰金,以│││││23日17時58│條之行使偽│新臺幣壹仟元折│││││分│造私文書罪│算壹日。│││││⑵還車時間│。││││││:97年12月│││││││24日17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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