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二五號A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誣告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一)聲明:原判決廢棄。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四千七百五十二萬八千九百元。
(二)陳述:被上訴人涉有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誣告等犯行。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原審及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審因予駁回原告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勝木
法官莊俊華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