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喬鼎多媒體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