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債務人 陳弘仁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何時出售汽車予友人 陳玉瑛 ?買賣價金若干元?並提出汽車貸款、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聲請前2年內(105年6月至107年5月)之收入,應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陳明債務人自107年3月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應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工作,請說明如何支應生活必要支出?且將來如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3.說明債務人子女目前就讀之學校、地址、年級,並提出學生證影本。
4.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失業給付?如是,其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附件16之租約係由債務人配偶簽約,請說明配偶與子女於聲請前2年間之實際住所地為何?該2人係於何時遷至苗栗居住?
6.說明戶籍地(14號)及16號之房屋現為何人居住?其居住於該址之法律權源為何?債務人與父親為何未居住於14號或16號之房屋,而須另外租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每月領取老年年金3,500元之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父親將彩券經銷資格借牌予第三人營運,是否取得對價給付?如是,其給付數額、週期各為何?該第三人之姓名?如否,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債務人父親之彩券經銷證。
9.補正債務人107年10月19日民事陳報狀第10、12點所示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