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11號債權人 李偉仁 債務人 楊玖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記載發票日為民國99年7月31日、付款人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票號DA0000000、票面金額438,000元、未載受款人之支票乙紙,該支票係由背書人 李錦綢 所交付,經請債權人之弟 李偉明 代為提示,惟遭退票,有支票原本、退票理由單正本、李偉明存摺封面影本等為証,爰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票面金額,及自退票日即9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