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蔡長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長壽於民國93年2月26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
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9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4條)。
㈡債務人蔡長壽於93年2月26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㈢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12月21日及95年4月30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59,509元(其中57,121元部份利率以11%計;2,388元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蔡長壽│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57,121元││月21日起│││├──┼─────┼─────┼──────┼──────┼─────────┤│2│新臺幣│蔡長壽│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2,388元││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蔡長壽│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57,121元││月2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蔡長壽│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四十│││2,388元││月31日起││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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