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靜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