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守侖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1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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