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 洪柏棋
洪錦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泰滸 等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上字第4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字第四六一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民國一○七年七月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61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民國107年7月3日準備程序到庭5位證人證詞龐多,發現問題無法查對比較,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