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704號債權人 陳弈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聲請狀所載之合作發展協議書等)。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