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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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真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被告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得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複代理人 張釗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曾於民國106年4月29日日具狀擴張,並就擴張部分遲延利息以該書狀(即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㈣狀)送達翌日為起算日。
惟該書狀係原告逕行送達被告,實際送達期日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以調查之,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