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李凱傑 被告 詹家 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