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永德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7樓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38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