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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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張學道
方寶雲 被告 葉桂騰
郭名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