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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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甲○○
馬庫斯蘭實業公司(MAXILANDENTERPRISEINC.)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文彬 被上訴人嘉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施慶星 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無罪之判決,因而駁回上訴人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