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