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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