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七月│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5月2日│95年4月29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95│││案├───┼─────────────┼─────────────┤│年│字│毒偵│││號├───┼─────────────┼─────────────┤│度│號│100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年│96││││案├─┼─────────────┼─────────────┤│後││字│上訴││││號├─┼─────────────┼─────────────┤│事││號│3679│││├─┼─┼─────────────┼─────────────┤│實│判│年│95│同左│││決├─┼─────────────┼─────────────┤│審│日│月│11││││期├─┼─────────────┼─────────────┤│││日│22││├───┼─┴─┼─────────────┼─────────────┤││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6│95││確│案├─┼─────────────┼─────────────┤│││字│台上│上訴││定│號├─┼─────────────┼─────────────┤│││號│552│3679││日├─┼─┼─────────────┼─────────────┤││確│年│96│95││期│定├─┼─────────────┼─────────────┤││日│月│1│12│││期├─┼─────────────┼─────────────┤│││日│25│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三月十五日│一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