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以109年審訴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於109年10月22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7月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6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此部分之各事實審判決日期均在109年10月22日以前)。受刑人並於108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08年7月2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71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原為113年2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1月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711號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從上開所述可知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5日、刑中插接觀察勒戒35日、留置1日,詳如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