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已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