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慧綾 律師
郭鎮周 律師被告中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劉愷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劉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