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 潘獻樹 聲請人 鄭秀媚 相對人 謝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六○一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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