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衢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陳建三律師上列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如下:
主文葉佳衢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佳衢因妨害自由等罪,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其於99年10月22日收受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且屆滿上訴期間後20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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