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
林玉琪 黃介南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被告 林四結
林邱于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孝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複代理人 江旻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壹萬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尚欠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何婉菁計算式:
521x229812×1/3=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