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振銘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
王士豪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525號、第4544號、第4820號、第5019號、第5181號、第5197號、第5021號、第5212號、第5227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
106年度偵字第5號、第9號、第36號、第49號、第86號、第88號、第104號、第265號、第310號、第10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及併案之同一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何振銘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何振銘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普通竊盜之
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被害人之許可,而徒手竊取如附表一編號⒈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得手。
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如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未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許可,無故侵入性質上屬於有人居住建築物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醫院病房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二各編號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得手。
㈢案經何振銘自首如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⒉編號至編號犯
行,及 許瑜涵黃昭殊陳能立曾萌豐鍾佳訓陳嫚莉李孟霖廖佩伃楊惠棋陳晏緹顏彤 伃、 王茵謝易軒楊明珠陳志銘黃通明江采薇林育琦 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就同一事實之如附表一編號⒈及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⒔至編號⒗、編號⒙至編號⒛、編號至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何振銘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就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⒈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簡淑玉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230頁至第231頁)、刑案現場照片10張(見卷㈡第232頁至第236頁)、嫌疑人翻拍影像照片2張(見卷㈡第23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所現場紀錄照片2張(見卷㈡第238頁)。
㈢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⒈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李明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卷宗對照表見附表三,下不贅述〕第126頁至第127頁),並有何振銘書寫醫院名稱1張(見卷㈠第39頁)、佑民醫院手機失竊案照片12張(見卷㈠第119頁至第124頁)。
㈣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⒉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張右尚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34頁至第135頁),並有何振銘書寫醫院名稱1張(見卷㈠第39頁)、佑民醫院手機失竊案照片16張(見卷㈠第117頁至第12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㈠第13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㈠第132頁)、刑案紀錄表南投縣草屯分局草屯所案件基本資料1份(見卷㈠第133頁)。
㈤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⒊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顏彤伃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41頁至第4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13張(見卷㈠第363頁至第365頁)、仁愛醫院手機遭竊案照片16張(見卷㈠第366頁至第371頁、第375頁至第376頁)。
㈥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⒋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黃昭殊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48頁至第150頁)、桃園分局偵辦桃園醫院竊盜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0張(見卷㈠第151頁至第155頁)。
㈦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⒌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陳能立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60頁至第162頁、卷㈩第55頁至第56頁)、桃園分局偵辦桃園醫院竊盜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0張(見卷㈠第151頁至第155頁)、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桃園醫院5A33病房手機遭竊案監視畫面照片8張(見卷㈠第156頁至第159頁)。
㈧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⒍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沈怡秀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48頁至第49頁、卷第20頁至第21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㈢第15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㈢第15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㈢第155頁)、臺中國軍總醫院大門口全景監視畫面照片3張(見卷㈢第159頁至第16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卷第2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12張(見卷㈡第50頁至第54頁)。
㈨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⒎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陳芷瑜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61頁至第66頁)、附件黏貼單照片4張(見卷㈡第63頁)。
㈩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⒏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賴姜蓉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64頁至第65頁)、附件黏貼單照片4張(見卷㈡第63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⒐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徐婉婷
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67頁至第68頁)、附件黏貼單照片4張(見卷㈡第63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⒑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王茵即
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㈡第73頁)、附件黏貼單照片8張(見卷㈡第63頁、第75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⒒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張益宸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78頁至第180頁)、刑案現場監視器照片9張(見卷㈡第186頁至第190頁)、iPhone6PLUS手機包裝盒資料(見卷第63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⒓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李景易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82頁至第185頁)、刑案現場監視器照片9張(見卷㈡第186頁至第190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⒔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賴柏妗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72頁至第17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敏盛醫院竊盜案照片4張(見卷㈠第174頁至第175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⒕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闕園英
之配偶 蕭志遠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76頁至第17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敏盛醫院竊盜案照片4張(見卷㈠第174頁至第175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⒖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邱俊智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80頁至第18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敏盛醫院竊盜案照片4張(見卷㈠第174頁至第175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⒗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曾萌豐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34頁至第23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
1份(見卷㈠第23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㈠第23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㈠第23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㈠第240頁)、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監視畫面照片4張(見卷㈠第236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⒘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謝易軒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88頁至第89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莒光 所刑事照片黏貼紀錄表12張(見卷㈡第81頁至第86頁)、員林基督教醫院6220號病房竊盜案照片7張(見卷㈤第15頁至第17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⒙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鐘佳訓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47頁至第248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㈠第251頁)、105年9月1日偵查報告1份(見卷㈠第252頁至第262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⒚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陳嫚莉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49頁至第250頁)、
105年9月1日偵查報告1份(見卷㈠第252頁至第262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⒛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吳伯倫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184頁至第185頁)、刑案現場照片28張(見卷㈠第186頁至第199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丁翊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02頁至第203頁)、刑案現場照片28張(見卷㈠第186頁至第197頁、第200頁至第201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賴冠宏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現場照片10張(見卷㈡第95頁至第99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周淑麗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07頁至第108頁)、現場照片10張(見卷㈡第95頁至第99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黃立仁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14頁至第115頁)、現場照片10張(見卷㈡第95頁至第99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楊明珠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28頁至第130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卷㈡第134頁)、0903聖母醫院竊盜案監視畫面照片5張(見卷㈡第151頁至第153頁)、聖母醫院624號房失竊案監視畫面照片6張(見卷㈡第131頁至第133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5年9月3日在聖母醫院內竊盜案監視畫面照片3張(見卷㈢第180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陳志銘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35頁至第13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卷㈡第141頁)、0903聖母醫院竊盜案監視畫面照片5張(見卷㈡第151頁至第153頁)、聖母醫院805號房失竊案監視畫面照片6張(見卷㈡第138頁至第140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5年9月3日在聖母醫院內竊盜案監視畫面照片3張(見卷㈢第180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黃通明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42頁至第144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卷㈡第148頁)、0903聖母醫院竊盜案監視畫面照片5張(見卷㈡第151頁至第153頁)、聖母醫院822號房失竊案監視畫面照片6張(見卷㈡第145頁至第147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5年9月3日在聖母醫院內竊盜案監視畫面照片3張(見卷㈢第180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江采薇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68頁至第169頁、第
173頁至第174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卷第51頁至第52頁)、榮民醫院監視器畫面1、2照片6張(見卷㈡第170頁至第172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李孟霖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79頁至第28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㈥第2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㈥第2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㈥第31頁)、iPhone6Plus手機包裝盒資料(見卷㈥第37頁)、計程車乘車證明1張(見卷㈥第5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萬芳 醫院手機竊盜案照片14張(見卷㈠第270頁至第276頁)、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竊盜案涉案歹徒監視器翻拍相片4張(見卷㈠第282頁至第285頁)。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廖佩伃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87頁至第28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㈥第33頁)、維修報告書1份(見卷㈥第39頁)、計程車乘車證明1張(見卷㈥第5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芳醫院手機竊盜案照片14張(見卷㈠第270頁至第276頁)、臺北市立萬方醫院竊盜案涉案歹徒監視器翻拍相片4張(見卷㈠第282頁至第285頁)。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楊惠棋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294頁至第29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㈥第35頁)、計程車乘車證明1張(見卷㈥第53頁)、iPhone6PLUS手機包裝盒資料(見卷㈥第4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芳醫院手機竊盜案照片9張(見卷㈠第270頁至第276頁)、臺北市立萬方醫院竊盜案涉案歹徒監視器翻拍相片4張(見卷㈠第282頁至第285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李建潼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196頁至第19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㈡第199頁)、105年9月17日6時9分竊嫌犯案過程監視影像照片8張(見卷㈡第202頁至第205頁)。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許瑜涵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72頁至第73頁)、何振銘書寫醫院名稱(見卷㈠第3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辦何振銘竊盜案相片6張(見卷㈠第36頁至第38頁)、南投縣政府竹山分局社寮派出所刑案現場照片張貼表1份(見卷㈠第7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辦000000
0秀傳醫院竊盜案件犯嫌進出入案發現場行徑路線時序表及照片24張(見卷㈢第98頁至第102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社寮派出所刑案現場照片張貼表17張(見卷㈢第109頁至第117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林育琦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212頁至第2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㈡第211頁)、病房內失竊位置照片1張(見卷㈡第215頁)、刑案現場監視器照片2張(見卷㈡第216頁)、偵辦0000
000忠孝醫院竊案監視器影像(見卷㈡第218頁至第221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張世豪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373頁至第374頁)、何振銘書寫醫院名稱1張(見卷㈠第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13張(見卷㈠第363頁至第365頁)仁愛醫院手機遭竊案照片16張(見卷㈠第366頁至第371頁、第375頁至第376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陳建廷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306頁至第309頁)、何振銘書寫醫院名稱1張(見卷㈠第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㈠第31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㈠第31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㈣第2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5年10月3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見卷㈠第318頁至第33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勘察相片10張(見卷㈠第301頁至第304頁)、手錶、戒指、手機外型病房內置放位置及歹徒進入被害人房間照片13張(見卷㈠第313頁至第317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即告訴
人陳晏緹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㈠第343頁至第34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㈠第34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1份(見卷第2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卷第42頁)、手機包裝盒之手機序號及型號照片3張(見卷第39頁至第40頁)、陽明醫院5A病房區519號病房手機失竊案照片8張(見卷㈠第348頁至第351頁、第353頁)。
就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所示部分,另有被害人 陳東發
警詢中之指述(參見卷㈡第228頁至第229頁)、刑案現場照片10張(見卷㈡第232頁至第236頁)、嫌疑人翻拍影像照片2張(見卷㈡第23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所現場紀錄照片6張(見卷㈡第239頁至第241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醫療機構應保持環
境整潔、秩序安寧,並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第1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
59條分別定有明文;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並規定:「醫院依本法第59條規定,於診療時間外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應指派醫師於病房及急診部門值班;設有加護病房、透析治療床或手術恢復室者,於有收治病人時,應另指派醫師值班」。足見醫院為住院及急診病人居住或使用之處所,且均有住院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之病人。而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尚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患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從而醫院病房既係病人接受醫療及休養生息之處所,病人住院期間,病房即為其生活起居之場域,各有其監督權,除負責診治之醫生及護理人員在醫療必要之範圍內,得進出病房外,尚非他人所得隨意出入,自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醫院病房難謂非刑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倘乘隙侵入醫院病房內行竊,自已構成刑法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參見)。查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所示,皆乘被害人於病房休息之際,均未經同意進入醫院病房內行竊,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核其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39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㈣另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號、第9號、第36號、第49號
、第86號、第88號、第104號、第265號、第310號、第1038號移送併案意旨書將被告移送本院併予審理部分,經核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如附表一編號⒈及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⒔至編號⒗、編號⒙至編號⒛、編號至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所示部分,因該等併辦事實與本案起訴事實為相同之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按刑法第62條所謂未發覺之罪,凡有搜查權之官吏,不知有
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又該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又刑事訴訟採職權主義,不能期待被告自己證明其自己犯罪,因之,自首者於自首後,縱又為與自首時不相一致之陳述,甚至否認犯罪,仍不能動搖其自首效力(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839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於職司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尚未察知犯人為何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供出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⒉、編號至編號所示之加重竊盜等犯行並接受裁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查隊調查筆錄1份(參見卷㈠第34頁)附卷可憑,則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⒉、編號至編號所示等犯罪,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㈥本院審酌被告:⑴不思循正當途徑營生,竟為貪圖己利即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供己所用,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侵害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編號⒈、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⑵多次侵入醫院病房為竊盜,而在醫院病房竊盜,所竊得財物常係病患及其家屬支付醫療等費用急需,而衡情於一般人因罹患疾病需住院治療之情形,不僅病患及前往照顧之親友於生活起居上已非便利,心情上之焦急、忐忑不安更可預見,被告選擇醫院病房為其下手行竊地點,實屬可責;⑶所竊得之物除如附表二編號行動電話壹支業已自行尋獲,業經供明在卷外,其餘皆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及賠償事宜;⑷惟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⒈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主文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部分:
被告為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⒓所示各次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
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上開部分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如附表一編號⒈及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編號至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品及現金,均係被告為各該次竊盜犯行所取得之財物,且俱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又新修正刑法有關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既因沒收已非屬從刑,並非數罪併罰,乃由原刑法第51條第9款獨立出移至同法第40條之2,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爰無庸就多數沒收合併宣告;至如附表二編號竊得財物欄所示之APPLE廠牌iPhone6s行動電話
1支,業此據被害人張世豪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參見卷㈠第
374頁),爰依同條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㈧強制工作部分:
⒈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
教化、治療之目的。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習慣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此為事實審法院依職權得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稱其因家庭也很辛苦,小孩讀書也都要聲請補助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92頁),然查被告早於66年間,即因竊盜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66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68年間,因竊盜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68年度易字第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確定,嗣於該案執行完畢後之78年至99年間,仍有因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科處刑罰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仍不知悔改,復為本案竊盜犯行,次數多達39次,犯罪時間密集,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有重大危害,且犯罪型幾乎均為在他人病房內竊取高價手機,顯見其趁人之危,並圖易於變現不勞而獲之心思,足徵其無悔過改善之意而確有犯罪習慣無訛,自應藉由積極勞動之工作環境,使其培養勤奮任事、樂觀進取之態度,以準備重返現實社會,從而本院認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先予敘明。
⒉次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條第4項規定「應執行
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是以諭知強制工作者,必須在刑期1年以上始得為之。如每罪判決均未達有期徒刑1年,揆之前開規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自無須在各該罪均諭知前開強制工作之必要。故被告犯數罪,倘各該罪之宣告刑既未達1年以上,自無每罪均諭知之餘地。又因各該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已逾1年以上,且因犯各該罪而始認有犯罪習慣,於定應執行刑時始為宣告強制工作即可。查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宣告刑,業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1年,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定執行刑後,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
款、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
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何振銘犯普通竊盜罪部分┌─┬──┬───┬────┬────┬─────────┬──┬─────────────┐│編│起訴│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得財物│是否│論罪科刑及沒收││號│書附│││││符合││││表編│││││自首││││號│││││││├─┼──┼───┼────┼────┼─────────┼──┼─────────────┤│1│39│簡淑玉│105年10│臺南市東│SONY廠牌行動電話1│否│何振銘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月25○○○區○○路│支(IMEI:00000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午7時許│670號臺│0000000,內含門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南市立醫│0000000000號SIM卡││SONY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院3樓開│1張)││:000000000000000,內含門││││││刀病房外│││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圓桌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被告何振銘犯加重竊盜罪部分┌─┬──┬───┬────┬────┬─────────┬──┬─────────────┐│編│起訴│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得財物│是否│論罪科刑及沒收││號│書附│││││符合││││表編│││││自首││││號│││││││├─┼──┼───┼────┼────┼─────────┼──┼─────────────┤│1│2│李明諭│105年5│南投縣草│APPLE廠牌iPhone6│是│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日凌│屯鎮太平│行動電話(IMEI:35││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晨3時30│路一段2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0號醫院│SAMSUNG廠牌行動電││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2702號病│話(IMEI:00000000││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IMEI││││││房│0000000)各1支││:000000000000000)、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張右尚│105年5│南投縣草│SAMSUNG廠牌行動電│是│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日凌│屯鎮太平│話1支(IMEI:35479││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晨3時40│路一段2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0號佑民│││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1517號病│││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3││││││號病房│││000000000000000)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0│顏彤伃│105年5│臺中市大│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7日上│里區 東榮 │PLUS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11│路483號│IMEI: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 大里仁愛 │899內含門號095261││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516│9001號SIM卡1張)││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壹││││││號病房│││支(IMEI:000000000000000│││││││││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黃昭殊│105年6│桃園市楊│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1日凌│梅區中山│PLUS行動電話(IMEI││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4時50│北路一段│: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356號天│,內含門號00000000││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成醫院30│18號SIM卡1張)、││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5號病房│SAMSUNG廠牌J7行動││IMEI:000000000000000,內│││││││電話(IEMI:352462││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000000000內含門號││張)、SAMSUNG廠牌J7行動電│││││││0000000000、098065││話(IEMI:000000000000000│││││││5135號SIM卡2張)││內含門號0000000000、098065│││││││各1支││5135號SIM卡貳張)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陳能立│105年6│桃園市桃│APPLE廠牌iPhone6P│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1日上│園區中山│LUS行動電話(IMEI││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50│路1492號│: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桃園醫院│含0000000000門號SI││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5A33號病│M卡1張)、SAMSUN││廠牌iPhone6PLUS行動電話(I││││││房│G廠牌GALAXYNote3││MEI:000000000000000含092│││││││行動電話(IMEI:35││0000000門號SIM壹張)、SAMS│││││││0000000000000,內││UNG廠牌GALAXYNote3行動電│││││││含門號0000000000號││話(IMEI:000000000000000│││││││SIM卡1張)各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1│沈怡秀│105年6│臺中市太│APPLE廠牌iPhone6行│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3日上│平區中山│動電話1支(IMEI:││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25│路二段34│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8號國軍│││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803醫院│││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5樓11床│││IMEI:000000000000000)沒││││││3病房│││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22│陳芷瑜│105年6│桃園市龜│SAMSUNG廠牌GALAXY│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1日凌│山區復興│Note2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4時45│街5號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口長庚醫│││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院兒童大│││G廠牌GALAXYNote2行動電話壹││││││樓7L病房│││支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23│賴姜蓉│105年6│桃園市龜│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1日凌│山區復興│PLUS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5時許│街5號林│IMEI: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口長庚醫│32,內含門號092186││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院兒童大│0285號SIM卡1張)││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壹││││││樓6L17A│││支(IMEI:000000000000000,││││││病房│││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24│徐婉婷│105年6│桃園市龜│SAMSUNG廠牌GALAXY│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1日凌│山區復興│Note2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5時許│街5號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口長庚醫│││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院兒童大│││G廠牌GALAXYNote2行動電話壹││││││樓6L17A│││支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病房│││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5│王茵│105年6│桃園市龜│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1日凌│山區復興│行動電話、iPhone6P││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5時15│街5號林│LUS行動電話各1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口長庚醫│││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院兒童大│││廠牌iPhone6s行動電話、iPho││││││樓9L9A病│││ne6PLUS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房│││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34│張益宸│105年6│臺中市西│APPLE廠牌iPhone6sP│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3日上│屯區臺灣│LUS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32│大道四段│IMEI: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966號澄│554)││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清醫院6│││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壹││││││樓601號│││支(IMEI:000000000000000││││││病房│││)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35│李景易│105年6│臺中市西│手提電腦1部、隨身│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3日上│屯區臺灣│碟3只││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38│大道四段│││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966號澄│││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手提電││││││清醫院6│││腦壹部、隨身碟參只均沒收,││││││樓613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病房│││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6│賴柏妗│105年7│桃園市桃│SAMSUNG廠牌J7行動│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起訴│月30日上│園區經國│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書誤載│午6時許│路168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賴柏鈐 ││敏盛醫院│││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應予││10樓1038│││G廠牌J7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更正】││號病房│││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7│闕園英│105年7│桃園市桃│APPLE廠牌iPhone6行│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0日上│園區經國│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許│路168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敏盛醫院│││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7樓8701│││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沒││││││號病房│││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8│邱俊智│105年7│桃園市桃│SAMSUNG廠牌GALAXY│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0日上│園區經國│Note4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許│路168號│(IMEI: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敏盛醫院│33759)││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12樓1273│││G廠牌GALAXYNote4行動電話壹││││││號病房│││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1│曾萌豐│105年8│新北市新│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2日上│店區中正│PLUS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1│路362號│IMEI: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耕莘醫院│721)、皮夾1只(內││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E棟10樓│有新臺幣2千元)││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壹││││││1024號病│││支(IMEI:000000000000000││││││房│││)、皮夾1只(內有新臺幣貳│││││││││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26│謝易軒│105年8│彰化縣員│新臺幣1萬6佰元│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4日凌│林市莒光│││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5時8│路456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員林基督│││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教醫院62│││壹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20號病房│││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2│鍾佳訓│105年8│屏東縣屏│APPLE廠牌iPhone6│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1日上│東市民生│sPLUS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許│東路12之│(IMEI: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2號國仁│02331內含門號0918││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8樓│807676號SIM卡1張││廠牌iPhone6sPLUS行動電話壹││││││807號病│)││支(IMEI:000000000000000││││││房B病床│││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13│陳嫚莉│105年8│屏東縣屏│SAMSUNG廠牌GALAXY│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1日上│東市民生│Note5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許│東路12之│(IMEI: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2號國仁│94449,內含門號096││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醫院8樓│0000000號SIM卡1││G廠牌GALAXYNote5行動電話││││││815號病│張)││壹支(IMEI:00000000000000││││││房│││9,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9│吳伯倫│105年8│桃園市中│APPLE廠牌iPhone5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4日上│壢區元化│行動電話(內含門號││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7時許│路223號│0000000000號SIM卡││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宏其婦幼│1張,IMEI:351983││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6樓│000000000)APPLE││廠牌iPhone5s行動電話(內含││││││611號病│廠牌iPhone5s行動電││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房│話(內含門號093293││,IMEI:000000000000000)│││││││3842號SIM卡1張)││、APPLE廠牌iPhone5s行動電│││││││各1支││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丁翊展│105年8│桃園市中│SAMSUNG廠牌GALAXY│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4日上│壢區元化│Note4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7時許│路223號│(內含門號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宏其婦幼│57門號SIM卡1張)││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SAMSUN││││││醫院6樓│、新臺幣2仟元││G廠牌GALAXYNote4行動電話││││││609號病│││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門││││││房│││號SIM卡壹張)、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27│賴冠宏│105年8│高雄市苓│APPLE廠牌iPhone6P│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9日上│雅區成功│LUS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35│一路162│IMEI: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阮綜合│390內含門號097626││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B棟│6189號SIM卡1張)││廠牌iPhone6PLUS行動電話壹││││││9樓956之│││支(IMEI:000000000000000││││││1號病房│││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28│ 周麗淑 │105年8│高雄市苓│APPLE廠牌iPhone6│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9日上│雅區成功│行動電話1支(內含││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35│一路162│門號0000000000門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阮綜合│SIM卡1張)││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B棟│││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9樓959之│││內含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1號病房│││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29│黃立仁│105年8│高雄市苓│新臺幣7仟5佰元│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9日上│雅區成功│││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35│一路162│││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阮綜合│││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醫院B棟│││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9樓962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1號病房│││,追徵其價額。│├─┼──┼───┼────┼────┼─────────┼──┼─────────────┤│25│30│楊明珠│105年9│宜蘭縣羅│新臺幣4仟元│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日凌│東鎮中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3時2│南路16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 羅東院 │││壹日。未扣案犯罪之所得新臺││││││624號病│││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房│││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31│陳志銘│105年9│宜蘭縣羅│HTC廠牌M9行動電話│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日凌│東鎮中正│1支、SAMSUNG廠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3時8│南路160│TABLETS2平板電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 羅東聖 │1臺││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HTC廠││││││母醫院80│││牌M9行動電話壹支、SAMSUNG││││││5號病房│││廠牌TABLETS2平板電腦壹臺││││││A病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32│黃通明│105年9│宜蘭縣羅│APPLE廠牌iPhone6│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日凌│東鎮中正│行動電話1支││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3時9│南路16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羅東聖│││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母醫院82│││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壹支沒││││││2號病房│││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B病床│││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33│江采薇│105年9│臺中市西│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7日凌│屯區臺灣│行動電話2支(IME││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5時25│大道四段│:0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1650號臺│、000000000000000││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中榮民總│)││廠牌iPhone6s行動電話貳支(││││││醫院第二│││IMEI:000000000000000、35││││││醫療大樓│││0000000000000)均沒收,於││││││86病房72│││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床│││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14│李孟霖│105年9│臺北市文│APPLE廠牌iPhone6PL│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9日上│山區興隆│US行動電話1支(IM││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29│路三段11│EI: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1號萬芳│5內含門號00000000││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6樓│38號SIM卡1張)││廠牌iPhone6PLUS行動電話壹││││││613號病│││支(IMEI:000000000000000││││││房│││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5│ 廖珮伃 │105年9│臺北市文│APPLE廠牌iPhone6PL│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9日上│山區興隆│US行動電話1支(IM││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29│路三段11│EI: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1號萬芳│9)││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6樓│││廠牌iPhone6PLUS行動電話壹││││││613號病│││支(IMEI:000000000000000││││││房│││)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6│楊惠棋│105年9│臺北市文│APPLE廠牌iPhone6PL│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9日上│山區興隆│US行動電話1支(IM││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30│路三段11│EI:00000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1號萬芳│8含0000000000門號││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6樓│SIM卡1張)││廠牌iPhone6PLUS行動電話壹││││││607號病│││支(IMEI:000000000000000││││││房│││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36│李建潼│105年9│高雄市前│APPLE廠牌iPhone6s│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17日上│金區中華│行動電話(內含0903││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6時10│三路247│801513門號SIM卡││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重仁骨│1張)、SAMSUNG廠││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科312號│牌A8行動電話(內含││廠牌iPhones行動電話(內含0││││││病房│0000000000門號SIM││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卡1張各1支││、SAMSUNG廠牌A8行動電話(│││││││││內含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1│許瑜涵│105年9│南投縣竹│新臺幣6千元、APPLE│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3日凌│山鎮集山│廠牌iPhone5s行動電││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晨2時10│路二段75│話、SAMSUNG廠牌GA││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號 竹山秀 │LAXYNote3行動電話││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傳醫院50│、APPLE廠牌iPhone6││陸仟元、APPLE廠牌iPhone5s││││││2號病房│行動電話各1支││行動電話、SAMSUNG廠牌GALA│││││││││XYNote3行動電話、APPLE廠牌│││││││││iPhone6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37│林育琦│105年9│臺北市南│APPLE廠牌IPAD2平板│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5日上│港區東新│電腦1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50│街118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1號忠孝│││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PPLE││││││醫院528│││廠牌IPAD2平板電腦壹部沒收││││││號病房│││,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19│張世豪│105年10│臺中市大│APPLE廠牌iPhone6s│是│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日上│里區東榮│行動電話1支(被告││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午5時34│路483號│竊得後,藏放於污衣││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大里仁愛│間,業經張世豪尋獲││壹日。││││││醫院512│)││││││││號病房││││├─┼──┼───┼────┼────┼─────────┼──┼─────────────┤│36│17│陳建廷│105年10│臺中市東│萬寶龍STARSTEELC│是│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3○○○區○○路│OLLTION型號492860││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午5時58│203號臺│手錶1支、戒指1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安醫院7│SAMSUNG廠牌J7行動││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萬寶龍││││││樓705號│電話1支(IMEI:352││STARSTEELCOLLTION型號492││││││病房│000000000000)││860手錶壹支、戒指壹只、SAM│││││││││SUNG廠牌J7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8│陳晏緹│105年10│臺北市士│新臺幣1仟元、APPLE│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5日上│林區雨聲│廠牌iPhone6sPLUS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5時58│街105號│動電話(IMEI:3532││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分許│陽明醫院│00000000000,內含││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19號病│0000000000門號SIM││壹仟元、APPLE廠牌iPhone6sP││││││房│卡1張)、SAMSUNG││LUS行動電話(IMEI:0000000│││││││廠牌GALAXYNote5行││00000000,內含0000000000門│││││││動電話(IMEI:3530││號SIM卡壹張)、SAMSUNG廠牌│││││││00000000000,內含││GALAXYNote5行動電話(IMEI│││││││門號0000000000號SI││:000000000000000,內含門│││││││M卡1張)各1支││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38│陳東發│105年10│臺南市東│HTC廠牌行動電話(│否│何振銘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月25○○○區○○路│IMEI:000000000000││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午7時許│670號臺│223,內含0000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南市立醫│5門號SIM卡1張)││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HTC廠││││││院2樓VIP│、SAMSUNG廠牌行動││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A208室病│電話(內含門號0912││0000000,內含0000000000門││││││房│007658號SIM卡1張││號SIM卡壹張)、SAMSUNG廠牌│││││││)各1支││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58號SIM卡壹張)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卷宗對照表)┌─────────────────────────────────┬──┐│卷宗全名│簡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5年度偵辦何振銘涉嫌竊盜案第一卷│卷㈠│├─────────────────────────────────┼──┤│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5年度偵辦何振銘涉嫌竊盜案第二卷│卷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050014978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50043137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㈣│├─────────────────────────────────┼──┤│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050034475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卷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羅警偵字第10500302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25號偵查卷宗│卷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25號偵查卷宗│卷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25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544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820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019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021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181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197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212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227號偵查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12號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偵聲字第92號卷宗│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27號卷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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