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1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秦啟翔
被 告 陳萬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